5月6日,一位知情者向记者反映:在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焦化厂项目建筑工地,5月2日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坠落死亡,工地负责人并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另外今年经济开发区另一个工地也发生过一起伤人事故。记者随后向原平市经济开发区一位叫张高中的副主任及原平市安监局一位领导核实了解,但均表示对于该起事故不知情,需调查核实后回复。隔几天记者拨打数次原平经济开发区张副主任电话均不再接听!
该知情人电话反映称,在开发区焦化厂工地一工友于2日上午楼上施工作业时不幸坠落导致死亡,而工地方面采取瞒报方式处理,并无人出来进行协商解决,家属跪地堵门才在各方压力下私下协商处理赔偿。
据知情人反映及记者经过去死者居住地核实:原平经济开发区焦化厂工地5月2日因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死者张金和(张福林)忻州市忻府区部落村人,58岁,生有一女,居住在村东北角,事后本村包工头协商赔偿死者家属70万元私了。5月14日出殡土葬。工地负责人为同村人。(有采访村民视频及录音资料)。
根据反映情况及视频资料,该建筑工地很远记者就看见该工地的建设项目都没有防高空坠落物的防护措施,并且该工地建筑用品随处堆放,毫无章法,安全隐患极大。
“工地的安全管理真是个大问题,难怪出事儿。”这位知情人解释道。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主管和安监部门,这是国家的制度规定,也是法律要求,这对于彻底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整改避免后患,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进行全面处理都有着非常的意义,隐瞒安全事故,无疑是逃避责任,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其因责任得不到追究,不能引以为戒,有可能为事故的再次发生埋下隐患。
截止记者发稿,对于原平经济开发区焦化厂项目建筑工地瞒报死亡事故的处理,原平市相关部门都没有明确的回复,甚至于是否进入调查程序都未曾可知。是慢作为、不作为、或者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记者不得而知!
我们将继续关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三晋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