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城市广场营销中心(泛华悦府售楼部)三番两次的去撕毁忻州市房地产市场监察大队所贴封条的理由是什么?谁给的权利让他们如此任性而为?是什么让他们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如此蔑视?
在他们撕毁封条的同时,同样撕碎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对忻州市房地产市场监察大队的执法权威性造成了严重挑衅。
我们试想一下,如此楼盘商连主管部门的的权威都敢多次挑衅,那么在业主购房后发生纠纷的话,我们又该到哪去诉求?又该去哪去维权?我们的权益又该由谁来保护?
撕毁行政机关的查封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撕毁行政机关的查封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轻则会受到批评教育,严重的会被拘留并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已经交了定金或全款的应该怎么办?
售楼部往往会以一种叫《认购协议书》的形式来收取客户定金乃至全款,在一些开发商的《认购协议书》中往往有这样的内容:客户支付定金后须在本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到期未签约或未支付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卖方对买方所认购的房屋可以继续销售,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这样的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由上述也可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对外售房。可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要求退房或按约定支付赔偿。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主要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反映。
(来源:忻州城市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