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与反腐新闻网
2020年8月3日据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报道,位于山西原平市“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152处油库”存在“黑加油车”违规加注销售油品、安全隐患等。
针对此事件“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152处油库”明知该洒水车不具备拉运油品的资格,还办理了通行证,对该非法拉运车辆进行了正常油品加注销售,“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152处油库”领导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值得社会各界关注与深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020年6月13日16时46分许,一场特大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沈海高速浙江台州温岭出口处,一辆由宁波开往温州的槽罐车发生爆炸,造成19人遇难,172人住院治疗,周边建筑物受到不同程度损坏的悲剧。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公安厅立即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了紧急部署,强调并提出要求。
全省立即对危爆物品、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大排查,应急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对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点对点督导,交警部门要重新对全省运输危化品的车辆数,驾驶员人数,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厂证,按照承运数量,按照安全要求,全面检查,把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安全出厂放在第一位。
在此,希望上级纪检部门、应急部门、交警部门、尽快严查此事,防微杜渐,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铲除地方毒瘤,还地方一片安宁,严查相关庇护人员的责任,切莫让温州事件在山西原平市重新上演!
本网将对此事件予以持续跟踪报道!(来源:法制与反腐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