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范玉明,是忻州市忻府区合索乡东呼延村民。现向政府部门反映本人承包的机动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未补偿的情况。
1994年,我与东呼延村委达成口头协议,由我承包本村集体机动地一亩。2005年,东呼延村委经我同意,与亨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荒地协议书》,并收取亨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元斤13500元的租赁费,承包期限是10年,并给了我200元青苗补偿款。2005年6月14日亨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索乡东呼延村委签订购买荒地六亩的协议书并缴纳了购买荒地款 378000元,忻府区合索乡东呼延村民委员会于同日为亨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缴纳378000元的现金收入凭单。亨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据此取得忻府区国用(2009)字第 0019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5月8日忻府区人民政府与忻州市亨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对购买荒地不知情,特别是征地,更不知情。
此外,2016年1月31日,我还与东呼延村委会签订《农村机动地承包合同书》,并约定双方对承包无书面异议提出,此合同自动顺延,双方不再重新签订合同。但此时,我所承包的土地性质已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成为国有土地,而且在该块土地上已经建起建筑物。
根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根据全国各地法院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案件裁定依据,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而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的不能认定土地所有权已经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目前,我所承包的土地性质已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但我并未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恳请政府部门给予解决补偿,或者协调拆除我承包的一亩机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我继续耕种。
对于依靠土地生活的我来说,失去了这些土地就失去了家里的部分收入,我的家庭生活将过的很艰难,希望政府部门关注这件事,重视处理我的诉求。(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