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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平汇民村镇银行涉嫌违法放贷 被“担保”10万元当事人千里讨说法
发表时间:2018-06-14 来源:未知 点击量:


祸从天降: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给我背了10万元贷款担保
 
  近日,家住山西原平市的贾增明先生反映,2015年夏天,自己在家中见到4名自称是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有一笔10万元的贷款担保。得知情况后贾先生很纳闷,自己从未给任何人担保过贷款?怎么就成担保人了呢?
 
 
(上图)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所在地
 
 
贾增明本人(上图)
 
  在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的不良信息记录中显示;2014年11月21日,贾晋文从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以贾增明为担保人的方式借款10万元,利息为56045.68,而且至今本息尚未还清。于是贾增明立即去银行寻找当时的行长以及信贷员毛聪敏,在未见到行长的情况下,信贷员毛聪敏当场承认,此担保事件与贾增明无关,并承诺不用贾增明先生出面,她会协调解决。因为当时并未给贾增明带来任何负担与经济损失,而且信贷员毛聪敏服务态度极为友善可亲,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解决态度,贾增明先生相信了她的话,并没有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然而没过多长时间,4名自称是汇民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又一次来到贾增明的家中,再次催要欠款。几经辗转,贾增明先生终于见到了前任行长***(现已退休),行长当场也表示此担保事件与贾增明无关,会解决处理此事件,给贾增明一个满意的答复,并出具一个“担保无关函”。然而这些话又成了纸上空谈,虽然银行迟迟没有出具证明,但生活上总算是平安无事,没有再打扰其生活。
 
 
(上图)原平市人民法院传票
 
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明知我没有贷款居然把我告到法院了
 
  2017年10月16日贾增明莫名接到法院传票,直到这时贾增明才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他找到汇民村镇银行现任行长说明此担保情况,和行长表示银行内部她会调查,至于贾增明先生自己如果真的如自己所说,那就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2018年6月1日,时达8个月长的诉讼过程,因鉴定担保笔迹与贾增明先生的笔记不一致,故贾增明胜诉。
 
 
(上图)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上图)汇民村镇银行补给贾增明鉴定字迹费用
 
  在这期间,贾增明先生往返太原司法鉴定中心3次,忻州中院2次,原平市人民法院6次,汇民村镇银行10多次。这些损失谁来补偿?出现“被担保”这样的事给贾增明的精神和家庭打击很大,周围的亲戚朋友对此议论纷纷,严重影响了贾增明先生一家的名誉权。在这8个月期间因被多次传唤,不能外出工作、对生意所造成的损失等等一系列恶劣影响。这所有的一切仅因为汇民村镇银行自己工作的问题而带给贾增明先生这后续种种的麻烦,不知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对此作何解释?又该付出哪些应有的法律责任?
 
 
(上图)
 
  那么办理信用贷款需要走哪些程序?  据业内人士称,“村镇银行贷款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市民到村镇银行贷款除了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外,还需要本人到场照相、录像、签字,确认无误后才能发放,然而贾增明先生“被担保”的这笔贷款又是如何被审批?贾增明先生从未将自己以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复印件借给过任何人。此次贾增明“被贷款”事件背后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多年来,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那么之前到底盗用了多少人的名义,办理了多少贷款?
 
贾增明担保合同
 
 
贾增明妻子户籍证明
 
 
  从上图可以清楚的看到,担保合同显示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而贾增明妻子的户籍证明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难道可以先担保完再交户籍证明吗?显而易见,这违反了一系列相关规定,银行又对此作何解释?这中间又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
 
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董事会: 请问谁担责?
 
 
 
(上图)网络截图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行长招聘启事
 
呼吁山西省银监局、忻州银监分局:请求依法查处
 
  当事人三年奔波千余里,身心疲惫的贾先生恳请依法查处原平汇民村镇银行违规行为,按照十九大习总书记的讲话要求“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希望有关监管部门可以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原平汇民村镇银行是由阳泉市商业银行发起,各股东出资入股组建的股份制新型金融机构,是由山西省银监局批准,忻州银监分局核准批复开业的忻州市第一家村镇银行,它的成立标志着忻州市金融业更加贴近三农,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服务更加规范、稳健,形式更加灵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第186条规定,银行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如下: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有人说:“被时代”根源是公民权利缺失。一语中的、切点要害。“被贷款,被担保”就是公民权利“被出卖,被侵权”作为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的监管部门,完全是在“走过场,摆形式”。那么在督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袒护之嫌?数年来这些违规行为被发现后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而监管部门又对相关责任人追究不力,就会从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他们违规和犯罪的作用。其实,作为监管部门不管涉及到谁都得必须严查,从根源上切断那些违规操作人的利益链条,否则,最终受到伤害的只有老百姓和国家的利益。 对于事态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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