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1年,中阳县的王某频繁受到丈夫刘某的家暴。7月17日,再次遭受家暴的王某走进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7月20日,中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下发了吕梁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8月7日,经过法院调解,王某和丈夫刘某协议离婚。
7月17日,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来了一名伤痕累累的妇女,声泪俱下地要求起诉离婚。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后,告知王某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7月20日,王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承办法官李春瑞迅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在立案后4个小时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王某及其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这是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中阳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吕梁市范围内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脾气暴躁的刘某经常对妻子王某家暴。经法院了解,刘某平均一个月就会暴打王某一次,累计伤害200多次。婚姻期间,刘某曾因琐事用铁棍、高跟鞋等殴打王某头部,致使王某头部多处受伤,缝合数针。王某左臂有一条长约5厘米、宽约1厘米的伤口,是被刘某用铁凳砸伤后所致。王某后背及手腕有多处烫伤,是因琐事发生口角时,被刘某泼开水所烫。更过分的是,刘某不仅殴打王某,也对王某娘家兄妹动过手。2012年,王某因无法忍受刘某的家庭暴力,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王某考虑到两个孩子还小,撤回了起诉。日前,刘某又一次酒后对王某进行了暴力殴打,再也无法忍受的王某于7月17日走进法院,再次提出离婚。
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十多张本人受伤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相关证人证言。中阳法院审查后认为,这足以证明王某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是,中阳法院在王某提出申请当日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辖区村民委员会送达,请村民委员会协助人身保护令执行。
李春瑞法官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时与被申请人刘某作了谈话笔录,告知如果不执行“人身保护令”,继续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王某,骚扰其近亲属,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刘某表示愿意执行裁定。
李春瑞法官告诉山西晚报记者,“保护令”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而且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以前很多女性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面对家暴时选择隐忍,反而变相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在今后的家事案件审理中,要多引导当事人面对家暴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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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可由近亲属、妇联、居委会等代为申请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如果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356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