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食药监局官网公布(并)食药监药罚[2018]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黄河医院有限公司因涉嫌使用劣药谷维素片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2017年12月18日接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0174999)显示:从山西黄河医院有限公司抽检的标识为天津柏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谷维素片(批号150405),检验项目“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经调查,该批谷维素片从景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山西黄河医院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成品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共购进30瓶上述药品,除用作抽检的8瓶,其余22瓶均已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太原市食药监局决定对山西黄河医院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