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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微信号牟利 8人获刑又赔偿
发表时间:2022-01-24 来源:人民网 点击量:

       检察日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南海)“截至目前,我们已收到了部分被告缴纳的6万余元公益损害赔偿金。”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8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被告将在两年或三年内各自将所承担的赔偿金按月赔付到位。
 
       2019年10月,想要解燃眉之急的苏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可以帮忙申请贷款的人。加了对方微信后,苏某按照对方要求下载App并申请贷款,还先后交了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1万余元。发现被骗后,苏某立即报案。侦查人员发现,案犯(在境外尚未到案)用来诈骗苏某的微信号是从广州一家工作室购买的,于是迅速行动,将该工作室的梁某甲、梁某乙、陈某等8人先后抓获归案。
 
       经调查,梁某甲、梁某乙、陈某等人共同投资经营工作室,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再通过网络加价出售获利。其间,梁某甲、梁某乙先后招募李某、王某、廖某、韦某、温某等人作为“客服”,从事买卖微信号的扫码登录等辅助工作,陈某负责联系上下家和协助管理等工作。该工作室成立以来,共买卖实名微信号1万余个。
 
       2021年1月,南湖区检察院以梁某甲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乙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以罚金。
 
       2021年5月,南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梁某甲等8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各被告在相应的非法获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南湖区检察院和梁某甲等8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各被告在浙江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各被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民事赔偿款共计56万余元,各被告前期退赔的31万余元抵扣后,剩余的25万余元由各被告在两年或三年内分期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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