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对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各个环节,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并对夫妻离异、单亲签发等特殊情形的证件签发流程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便于指导基层操作,保障每位新生儿的法定权利。其签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管理办法》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证件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范围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需加盖印章,不得盖骑缝章或其他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宣传工作,在产科门诊或病房显著位置张贴“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并向孕产妇及家属告知申领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管理办法》提出,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上报计划、申领配发制度。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至少有2名管理人员验收并填写出入库登记本。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原则上不得进行调剂,确需调剂的由省卫生健康委视情况统一进行。
同时,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专人管理制度,人员如有调整更换需逐级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专人管理制度,证章分离,分别专人管理。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完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规范签发,信息原则上不变更
《管理办法》明确,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同时,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签发机构需核验产妇病历或分娩记录。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还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做变更。
持证申报出生登记
《管理办法》提出,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和填写规范情况,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交还《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的,暂不予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委托函送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