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026年2月1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新规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旧版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物业管水时代正式落幕
2026年6月1日起,全国统一执行国务院第831号令《供水条例》,1994年施行的旧《城市供水条例》正式废止。旧条例中供水设施管理责任模糊的问题得到解决,物业长期“大包大揽管供水”的历史彻底结束,供水与物业权责全面归位、清晰划分。
《供水条例》原文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
二、新建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直接交由供水单位运维,物业零负担
2026年6月1日后交付的新建居民住宅,其配套的共有供水设施(含水泵、泵房、水箱、供水管路、加压设备等),需依法直接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无需从源头接手,也不承担任何相关运维及安全责任,实现零负担。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政府改造完成的老旧小区供水设施,统一移交供水企业,物业彻底脱身
老旧小区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水设施改造后,改造完成的共有供水设施需统一、依法移交供水单位,移交后该设施的日常运维、故障抢修、安全保障、水质管控等所有相关责任,均由供水单位承担,与物业彻底无关,物业实现全面脱身。
《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其他未改造老旧小区,由政府组织逐步移交,不用物业一直硬扛
除新建小区、政府已改造老旧小区之外,其余未完成供水设施改造的老旧小区,不再由物业终身兜底承担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统一统筹、分批组织,逐步将其共有供水设施依法移交供水单位运维,物业有明确的“解套时间表”,无需长期硬扛。
《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小区红线内二次供水设施,不再是物业“甩不掉的包袱”
新规明确界定:居民住宅(含小区红线内)的共有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彻底改变了过去“红线内设施归物业”的模糊界定,红线内二次供水设施不再是物业的“甩不掉的包袱”,物业无需再承担相关终身责任。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六、供水设施运维、检修、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归供水单位,不是物业
供水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全部供水设施(含小区移交后的共有供水设施),承担法定主体责任,包括日常运行、定期保养、故障维修、常态化巡检、安全风险监测及隐患排查等,物业工程师傅不再是供水设施的第一责任人,无需承担相关履职责任。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调压调蓄设施、井群、输(配)水管网、计量器具、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运行。
七、二次供水水箱、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法定义务在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所用的水箱、储水罐等调压调蓄设施,其定期清洗、消毒、台账记录、效果检测等工作,法定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即设施运维单位),需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业主咨询相关事宜时,物业可直接引导至供水企业,无需承担相关义务。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九条 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八、水质检测、数据公示、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是供水企业,不是物业
小区移交后,供水水质的定期检测、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数据公示、检测档案留存等相关工作,全部由供水单位(设施运维单位)承担法定责任,物业不再因“未公示水质、未开展检测”被业主投诉或追责,无需介入任何水质检测相关工作。
《供水条例》原文同上
九、供水单位必须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按标准检测,保证水质达标
供水单位对供水全流程承担水质保障责任,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检测规范,对原水(取水源头)、出厂水(水厂输出水)、管网水(输送至用户的水)进行常态化检测,全程管控水质,确保最终输送至业主家中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这是供水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今后水质发黄、异味、不达标,第一责任人是供水方,而非物业
供水设施移交后,若业主家中出现水质浑浊、发黄、有异味、水质检测不达标等问题,法定第一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不再默认由物业承担全责。业主相关投诉、索赔,均需直接对接供水单位,物业无需介入兜底。
《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一、供水单位不履职、水质不达标,最高可罚50万元,处罚力度极强
新规加大了对供水单位不履职行为的处罚力度,若供水单位存在水质不达标、未按规定运维设施、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及时抢修故障等行为,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用重罚倒逼供水单位依法履职,物业无需再替其担责。
《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十二、业主因水质问题投诉、索赔,不再默认由物业先背锅
新规明确了供水水质的主体责任为供水单位。今后业主因水质问题发起投诉、提出索赔,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将严格按照“谁运维、谁负责;谁供水、谁担责”的原则判定责任,不再默认由物业先背锅、先追责,物业彻底摆脱水质问题的“无责担责”困境。
《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三、供水单位必须建立专属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反馈
供水单位需依法建立专属的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投诉渠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理用户关于水质、水压、停水等相关投诉,并需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向用户反馈。这是供水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与物业无关。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十四、业主对供水不满,可直接向供水企业或主管部门投诉,不用只找物业
业主若对供水服务(含水压、水质、停水、抢修效率等)不满意,可直接向供水单位投诉,对供水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无需再将投诉焦点集中在物业身上。物业无需再充当供水投诉的“第一接收方”,摆脱“传声筒+出气筒”的困境。
《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五、物业在供水问题上,角色从“责任人”变为协助转发、配合协调
新规实施后,物业在小区供水相关事宜上的角色彻底转变,从过去的“责任主体”转变为“协助者”,无需承担供水设施运维、水质保障、投诉处理等主责,仅需根据实际情况,协助供水单位转发停水、水质检测等相关信息,配合供水单位开展现场抢修、业主沟通等协调工作即可。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调压调蓄设施、井群、输(配)水管网、计量器具、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开安全风险监测和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九条 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十六、临时停水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法定义务主体是供水单位
因供水设施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是提前通知用户的法定责任主体,需提前24小时通过公告、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告知用户,明确停水时间、停水范围及恢复供水时间,该义务与物业无关,物业无需承担通知责任。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十七、大范围停水需按规定备案,并提供临时供水保障,责任不在物业
若停止供水的影响范围较大,供水单位除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外,还应当依法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上述所有责任均由供水单位承担,物业无法定兜底义务,无需负责临时供水保障。
《供水条例》原文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十八、停水通知晚发、漏发、错发,法律责任由供水单位承担
临时停水的通知义务归属于供水单位,若供水单位未提前24小时通知、通知内容错误、遗漏通知用户等,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含业主投诉、索赔等)均由供水单位承担,物业不替供水单位承担任何通知过错责任,无需背锅。
《供水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九、物业不用再为停水通知担责,被拒缴物业费、被起诉的风险大幅降低
停水通知的法定责任归位供水单位后,业主不得以“停水通知晚发、漏发”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也无法以此为由起诉物业。物业因停水通知相关事宜被投诉、被拒缴物业费、被起诉的风险大幅降低,法律风险显著下降。
《供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二十、新规不是弱化物业,而是权责归位,让物业回归保洁、绿化、秩序、服务本职
新《供水条例》的核心原则是“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将供水设施运维、水质保障等专业工作交由供水单位承担,并非弱化物业职能,而是明确划分权责、实现权责归位。让物业摆脱供水相关的额外负担,将精力真正投入到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业主客户服务等本职工作中,做精主业、提升服务质量。
《供水条例》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写在最后32年负重前行,一朝权责归位。新《供水条例》是物业行业的正名之法、减负之法、安心之法,彻底解决了物业长期“替人背锅、力不从心”的供水管理困境。愿所有物业人: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把服务做到业主心坎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