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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发表时间:2020-11-28 来源:山西新闻网 点击量:

       (记者毕晶晶)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旨在从制度上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
 
       《条例》共有25条,其中明确了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在领取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讯(记者李涛)11月27日省人社厅消息,全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班在太原召开,此次培训,是为了全面提升各市补充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参保居民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
 
       我省此前发文明确,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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