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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
发表时间:2026-01-07 来源:山西晚报 点击量:

       (记者 薛建英)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经参保职工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负担;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用人单位人员,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负担。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可采取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的方式确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职工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或养老金)中代扣代缴,也可从医保个人账户中划扣。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标准为: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支付。对于个人自付费用负担较重的,可以再给予适当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则上实行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费用,其余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规定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单独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此外,《办法》指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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