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新的重要增长点,公办、民办学校携手,共同培育、引领着一届又一届的孩子成长。近年来,我省教育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持续走高,不断有新成员加入到其中,民办教育领域一片欣欣向荣之景。在数量提升的同时,如何做到“有序”和“提质”呢?近日,我省出台《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一定“要分清”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高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应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与义务教育阶段分设两个法人,独立办学。各地应在5年之内完成重新登记。
政策扶持“有差别”
我省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规划建设、奖励评定、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民办学校学生权益“必保障”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购买校方责任险。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
违规招生买卖学籍“定严查”
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时,应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采取随机派位、面谈、综合素质考查等办法录取学生。优质高中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按比例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严禁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无计划招生、有偿招生、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或学籍、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或宣传。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