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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费行为 降低群众负担 明年起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
发表时间:2024-08-29 来源:山西日报 点击量:

       202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日前,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作出部署。
 
       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明码标价。原则上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在规定的改造时间节点之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开展监管并处罚。
 
       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000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此外,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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