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违反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分八章四十八条,从规划和设施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条例》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面,《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投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照规定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