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免费享受乘车、就医挂号、进景区等社会优待。该《决定》报请省人大批准后正式实施。
《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01年,是迄今为止省会城市中为数不多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专项性地方性法规。该《办法》实施以来,在保障全市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制定于2003年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太原《办法》在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优待等方面的规定,与修订后的《省实施办法》出现了不一致。为了保证法制统一,进一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该《办法》。
在关于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优待上,新《办法》将原《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才可免费享受的乘车、就医挂号、进入旅游景区等社会优待,修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即可免费享受,同时规定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等优待事项。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进入旅游景区。70周岁以上单独居住的老年人,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此外,依据《省实施办法》,新《办法》增加“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保障老年人能便捷有效地享受到社会优待。
其中,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就医挂号、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优先;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