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利用“阿华”充当自己的名字
冒充某知名晋剧演员的徒弟与人交往
以结婚、买房过户为诱饵
再以各种借口向被害人索要“红包”
或借款来骗取钱财......
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
就像影视剧一样
但实际却真的发生了...
不久前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诈骗一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少年入狱
忻府区男子阿华(化名)初中毕业后,没有选择继续上学,而是当成了“无业游民”,几年后,依旧无所事事的阿华决定“搞点钱”花花。于是,一没学历、二没经验、三不想吃苦的阿华动了歪脑筋,打起了“伪造印章”的主意。
可惜,好景不长,2018年阿华因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6月阿华刑满释放。
“缘”起熟人
出狱后的阿华,并没有改过自新,本想重操旧业的他在网络平台上认识了从事婚庆行业的刘姐(化名),一来二去,二人便相熟了。
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刘姐面前,阿华隐瞒了自己曾经入狱的真实情况,谎称自己是某知名晋剧演员的徒弟,且离异多年,无子女和父母,并表现出很渴望爱情的样子,于是热络的刘姐便将阿华介绍给了自己的朋友荷花(化名)。
“连环”陷阱
见面伊始,阿华投其所好,表现的多才多艺,并称自己在省城有房子,接触了几次后,荷花觉得阿华大方有才又多金,便同意与阿华交往。
交往了一段时间,双方便开始“谈婚论嫁”,荷花提出只要阿华在省城给她儿子买套房子,就跟阿华结婚。没过几天,阿华便告诉荷花,自己托朋友已经买好房子了,房价310万元,包含地下室和车库,并交给荷花新房的钥匙。
拿到钥匙的荷花窃喜不已,愈发觉得自己找对了人,便彻底放下心来,开始筹备与阿华的结婚事宜。
多次“索”财
正当荷花沉浸在喜悦中时,“准新郎”阿华开始了他的“表演”,他先说自己买房时跟别人借了点钱,现在房子钥匙也给了荷花,想跟荷花用点钱,荷花听后觉得反正房子也算是自己的了,就答应了阿华的要求。
看到荷花如此爽快,阿华又生一计,他又称房子现在在自己名下,3天后,要把房子过户到荷花儿子名下,需要一部分费用,荷花听后也没觉得不妥,又给了阿华一笔钱。
过户的时间到了,阿华按约定将荷花母子二人带到省城某区附近,拿走了二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谎称要去办房屋过户手续,荷花母子从早上等到晚上,没等到阿华的消息,等到的却是“您拨打的用户已关机”......
真相大白
事情到了这一步,荷花恍然大悟,猛然惊觉自己被骗了,回想起阿华和自己相处的种种行为,荷花痛哭流涕,自己前前后后给了阿华13万元,而手上那串所谓的省城房子钥匙,十有八九也是假的,于是伤心欲绝的荷花便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公安机关查明,原来,荷花的“准新郎”并不叫“阿华”,阿华只是孙某随意捏造的一个名字而已,同样捏造的还有某知名晋剧演员徒弟的身份,以及离异多年,无子女和父母的生活状态。荷花满心欢喜以为的“新郎”,只是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骗子”。
法院判决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一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0000元;同时,随案移送被告人孙某的手机二部,折价抵顶被害人退赔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四)本条中所说“另有规定”,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近年来
被相亲、网恋对象骗财骗色的报道屡见不鲜
诈骗手段千奇百怪
男骗女,女骗男,男骗男,女骗女……
我们不知对面那人究竟是何方神圣
我们也不晓得对方是真情还是假意
我们都希望自己的爱情故事能像童话般美好
但生活终归不是童话
作为成年人
请务必提高自己的警惕!
还没结婚就借钱
这样的恋人即使不是骗子也一定不是良人,
千万不要被虚幻美好的爱情蒙蔽了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