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日报道了 【无良恒大欺骗业主一车位两卖,还拒绝退还定金】遭到了忻州恒大华府投诉多家媒体。本编辑不明白的是,你投诉原因和理由是什么?难道恒大华府停车使用协议只是协议老百姓,协议业主,对恒大华府不起任何法律效益?
协议中的第四项:
四,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到销售中心支付相应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若逾期支付超过9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另行处理该车位。如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每天按未交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020年6月16日认购折州恒大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忻州恒大华府地下车位C区-1033号房屋。根据您与我司签订的(忻州州恒华府停车位使用协议的有关约定,你需在2020年6月18日前支付房款4000元(不含定金),若您方违约,我司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屋,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截止到2020年6月22日,您已逾期四天未办理交款的相关手续。我司已多次电话通知。您至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我司谨向您通知如下:我司将依照与您签订的《忻州州恒大华府停车位使用协议)相关约定对核房屋进行挞定处理并另行销售该房屋。
请问一下忻州恒大华府,2020年6月16日认购的恒大华府房地产开发地下车位C 区1033号房屋,是否超过了90天时间?协议中写到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到销售中心支付相应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若逾期支付超过9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另行处理该车位。如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每天按未交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没想到的是,在2020年6月22日忻州恒大华府给业主下达了您已逾期四天未办理交款的相关手续。我司已多次电话通知。您至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我司谨向您通知如下:我司将依照与您签订的《忻州州恒大华府停车位使用协议)相关约定对核房屋进行挞定处理并另行销售该房屋。难道这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请问忻州恒大华府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2日你是怎样算下的90天?
接下来请看一段忻州恒大华府和业主的微信对话:
车位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导读: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买车的人增多所以有很多人都为自己购买了车位,同时又有人因为看准了商机准备卖掉自己的车位,那么我国是如何规定关于车位买卖的问题呢,车位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陷阱1:共用场地变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2:霸占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3: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4: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陷阱5:改造车位(库)黑着卖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陷阱6:租赁期限超过20年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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