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工作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能力,防止国有企业欠薪欠保,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扭亏减亏。
劳务派遣工不超过企业用工总量10%
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强化数字化赋能劳动用工管理,探索“政府投资开发、企业免费应用”模式,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只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企业专职消防员等安全生产岗位和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等高危工作岗位,严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已违规使用的要逐步有序退出。对在主营业务岗位和高危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及“假外包真派遣”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国有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对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亏损、“两非两资”处置导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审核人员安置方案,指导涉改国有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分流安置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避免引发规模性、群体性上访事件。
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职工离岗创业有补贴
我省要求,妥善安置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职工。鼓励职工离岗创业,对离岗职工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吸纳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人员就业,实施就业补贴翻番政策,即年度内新吸纳100人以下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年度内新吸纳100人(含)以上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免费为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人员成功介绍就业的,实施职业介绍补贴翻番政策,即每成功介绍1人,按照在县内、县外省内、省外就业分别给予600元、1000元、16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职工,经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企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
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按照《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按照《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由省人社厅调查统计并审核认定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适时适度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指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体现技能价值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与企业经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业发展通道并行设置,层级互相对照,着力提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荣誉感和工资薪酬水平。
国有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不发生新的社会保险费拖欠。对困难企业的历史欠费,要按照《关于积极稳妥推动解决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承担清欠主体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制定补缴计划,签订缴清协议,妥善解决历史欠费问题。
山西晚报记者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