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暂行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机关要通过公示系统推送和接收联合惩戒信息,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
可供公众查询
这个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和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它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戒、抽查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收集七项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和公示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公示系统归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信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变更、延续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指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行政确认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资质认定等信息;抽查检查信息,指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与企业信用信息有关的检查信息;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企业名单(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扶持小微企业信息,指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联合惩戒
暂行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机关要及时通过公示系统推送和接收联合惩戒信息,并在市场监管、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联合惩戒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或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