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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出台
发表时间:2018-04-21 来源:山西新闻网 点击量:

 

  这七类人以后收入将提高,看看有你吗?3月2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山西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现已出台,将主要针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类群体,出台差别化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带动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我省将采取哪些新举措为上述群体增收?本报为您详细介绍。
 
  紧缺技术工落户享支持
 
  技术工人的多少,技能的高低,是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和工业制造能力的最直观体现。为此,我省将实施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其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年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鼓励企业按照工人技能水平确定工资待遇,积极试行年薪制、股份制、期权制等分配方式,提升技能人员收入水平。
 
  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给予技能人才荣誉激励和待遇激励,鼓励各市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评选命名的“三晋首席技师”给予政府高技能人才补助,纳入山西省高层次人才库,与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同等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健康体检等活动。
 
  农民搞养殖可优先扶持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可以说,农业是一个国家的双腿,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为此,我省将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激励政策。其中,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全省每年培训500名现代青年农场主。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在新型职业农民中每年培养1000名农村电子商务人才。
 
  开设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产品和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的畜牧养殖产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政策扶持。
 
  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
 
  “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这句话道出了科研人员的重要性。
 
  我省将实施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其中,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核定,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
 
  探索开展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试点。
 
  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支持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维护单位技术秘密和单位利益基础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可在外兼职并取得合法收入。
 
  大学生创业融资更容易
 
  实施小微创业者激励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
 
  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社保补贴等服务。
 
  民间投资实行“非禁即入”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经营管理者的智慧。
 
  我省将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政策。其中,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激励机制,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鼓励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
 
  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工作职责、经营业绩、风险承担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全面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放开民间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不得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之外设置行业准入、市场准入门槛。
 
  乡镇公务员可享住房保障
 
  各种政策最终需要基层干部来落实。为此,我省将实施基层干部队伍激励政策。其中,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
 
  进一步提高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低保就业有3个月缓退期
 
  实施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政策。其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体,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和劳务输出市场需求,实施精准技能培训。
 
  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低保缓退期,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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