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遗弃的,应立即报案;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春节前夕,省检察院牵头制定的《山西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办法》共33条,旨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合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让未成年人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根据《办法》,九类情形应立即报案,即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
《办法》还规定,公安、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委托或联合相关部门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部门对报案人信息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严惩。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给予奖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