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面不寒杨柳风”的4月,一批新规如约而至,来看看,哪条让你更暖心?
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更简便
4月1日起,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开始施行。相关单位将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并由窗口受理人员帮助老年人打印申请表,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人工咨询、指引等服务和帮助。
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现场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此外,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等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当前,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蓬勃发展,但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也日益突出。4月1日起施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此类业务作出全面规范。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在承租人用车行为方面,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国家赔偿案件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日起施行,推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该司法解释,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国有资产监管再添法律保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管理情况。为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鼓励共享共用。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类行政案件最高法应裁定再审
什么样的行政案件最高法应当裁定再审?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7种情形。
根据该规定,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