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山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明确将九类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并首次分别对各等级事件处理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
A 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属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流程》首先明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是指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件。其主要包括以下九类行为引发的事件: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寻衅滋事的;在医疗机构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的;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违规停尸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在医疗机构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合法途径申请调解或依法诉讼等,或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现场疏导并接受调解申请,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发现医疗纠纷有矛盾激化苗头、可能出现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时,医疗机构医务部门、保卫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110”或者属地派出所报告。
B 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划分四个等级
《流程》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四个等级,并对各等级事件处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及以下,且发生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下,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属于一般突发事件。
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发生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的;发生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就医通道,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等情形的;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听从劝阻,拒不按规定处置尸体,停放病房超过2个小时,或者将尸体强行停放在医疗机构公共区域或办公地点的;发生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等情形的;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以上,且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事件参与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殴打侮辱或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事件参与人员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的;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将被视为重大突发事件。
事件参与人数100人及以上的;采用管制器具围攻、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的;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或教唆患方亲属自杀、自残等倾向的;游行或封堵交通主干道的,则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C 严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根据《流程》,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且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