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事情,无论是从心灵上还是从生活上都是一种很好的放松的过程。但是有群众向本网反映在忻州禹王洞旅游现在已经不是一种享受的事情的了,称在忻州禹王洞游玩时来往接送的车辆不一致,在返回时有专用车司机强制性拉客,让游客乘坐带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具体情况为游客前往禹王洞时坐的车辆为写有禹王洞观光车的旅游大巴车,在返回时景区写有禹王洞专用车上的司机强制让游客乘坐该车辆,费用为20元每人,当游客提出拒绝坐该车返回时,司机呈否认态度强制拉客,声称只能坐此车返回,游客本来旅游的大好心情烟消云散。
禹王洞位于忻州市城南20公里的系舟山腰, 相传禹王治水时在此居住故名, 旧志称仙人洞。在返回的路上道路崎岖,也有盘山公路,可是车上的司机在不停的玩手机,并且没有系安全带,置全车游客的安危于不顾。本来旅游景区应该树立良好的形象,存在如此强制性拉客并且让游客乘坐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的现象让人匪夷所思。
前往禹王洞时所乘坐车辆
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规范的停车场站,随意占道待客和上下乘客就时有发生,不仅给景区交通畅通和路面秩序形成很大影响,而且由于非法营运车辆安全措施和监管保障不到位,对游客人身安全来说也存在很大隐患。近年来因为驾驶人玩手机和不系安全带发生的事故数不胜数,2020年全国各地都在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活动。山西公安交警将对全省范围内驾驶人及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予以严格规范管理。
返回时强制拉客所用车辆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认定为无证经营:《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崎岖道路上专用车司机没有系安全带并且不停玩手机
忻州禹王洞景区为什么存在专用车强制拉客的现象?专用接送车是否有道路运输证?该接送车和驾驶人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接送车司机是否经过当地客运管理部门培训获得相应的合格证?在接送游客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谁来负责?景区相关负责人对此现象是否知情?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重视此事,安全至上不要存在漏网之鱼。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