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20年1月1日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相比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目前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制度不完善、标准规范缺失、权责不清晰、程序不规范,以及基础薄弱、底数不清等问题。《条例》立足省情实际,制定科学、系统、完善、可行的制度规范,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我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该条例是继2018年11月修订《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年7月制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推进全省环保领域法规更加科学完备的又一有力措施,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将更加系统完善。
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填充复垦造地和生态修复的技术规范。禁止将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依照该《条例》,从事涉重金属行业的单位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