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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出现十种情况将被责令停产整顿
发表时间:2018-11-26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点击量:

 

   11月24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我省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安全“会诊”。“会诊”工作,从当前开始将持续到明年6月底,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与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会诊”和“回头看”、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监局成立两个省级督查组同步开展督查。
   
   此次会诊对象为全省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而未进行鉴定、鉴定未完成或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其他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重点围绕十项内容开展: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并严格落实等;安全投入是否能够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试验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等;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正常运行,抽采是否达标等;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采区划分是否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等;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备并能实现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等功能,是否具备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等功能;防突措施的现场施工管理是否到位,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计量和防突效果验证、效果检验等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检验是否可靠有效等;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是否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等。
   
   煤矿企业存在以下十种情况的将责令停产停顿: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鉴定;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装备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未按规定采取区域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会诊”工作结束后,对于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煤矿列出名单提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煤矿,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共同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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