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根据我省出台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1月15日起,全省货运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货运单。
《办法》共分9条,分别对源头核查过程中涉及货运源头经营者、货运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已经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对每一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予以扣留,责令驾驶员出具真实有效的货运单,报当地治超工作机构,根据货运源头的位置,由各级治超工作机构组织源头核查,如核实为合法货运企业,按照省政府223号令,对源头企业进行处罚;如核实为非法货运源头,坚决取缔。如驾驶员提供货运单相关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企业名称和印章不清晰或拒不提供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最长时限,暂扣车辆。
此外,还将通过源头核查倒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源头治超,始终是我省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因此《办法》中再次强调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货物运单,并要积极配合源头核查工作;对于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企业,按省政府223号令进行处罚,从而倒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