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昨日公布,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在二氧化硫等排放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仍执行环保电价,多结算电价款,受到没收多结算环保电价款、罚款的处罚。
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但仍执行环保电价,该时段多结算电价款15万余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一倍以上仍执行环保电价,该时段多结算电价款2万余元; CEMS 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该时段多结算环保电价款311万余元。2016年存在类似多结算环保电价款情况。两年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336万余元。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作出处罚,没收多结算环保电价款336万余元;对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一倍以上时段,多结算环保电价处以一倍罚款,共3万余元。
因同样的情况,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多结算环保电价款24万余元;对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一倍以上时段,多结算环保电价处以一倍罚款,共967元。
同时,对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多结算环保电价款690万余元;对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一倍以上时段,多结算环保电价处以一倍罚款,共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