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当前位置:主页 > 地市频道 > 阳泉 > 法制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考虑哪些法律关系
发表时间:2019-11-28 来源:山西晚报 点击量:

       
     
        律师简介

 
  崔甜,女,汉族,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诉讼
 
  崔甜律师在承办律师业务中,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摆在首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持续增加,交通事故成为导致公民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最大范围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1月10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甜。
 
  一起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
 
  2018年10月3日11时许,原告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刮碰,致原告刘某腿部等多处受伤,两车受损。刘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查明的具体情况是,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三者险。轻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毛某。案发当天,王某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偷偷驾驶此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检测,王某在驾驶此车辆时服用了国家管制药品。并且,王某属于无证驾驶。原告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注册登记,未投有任何保险险种。
 
  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毛某以及轻型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营养费等。
 
  另外,原告刘某于2009年自建私房,全家在该镇居住生活并务工。案发前一直从事摩托车和小车出租,但并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划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原告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被告王某、毛某以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法院会认定其证据效力。案件中,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被告王某应承担原告合理的次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超过部分由机动车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是以运行支配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为补充。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能够支配机动车运行的人即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已经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案件中,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现尚在保险期限内。被告王某在驾驶该肇事车辆时服用了国家管制药品且又系无证驾驶。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药费等损失。余下的损失按责任划分由被告王某承担。同时,被告王某是在被告毛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偷偷驾驶此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被告毛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区分受害人农村户口或城市户口来确定赔偿标准。若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案件中,原告刘某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前自2009年起一直在城市居住生活务工,故对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2018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三种法律关系
 
  目前,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行方式不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分为两个类型: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包含以下三种:第一种是侵权关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质属于侵权纠纷,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第二种是保险关系。保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保险合同主要是交强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均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人。第三种是继承关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此时其法定继承人是赔偿权利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地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更新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考虑哪些法律关
 热图推荐
 点击排行榜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考虑哪些法律关
 
山西聚焦视点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人员查询
            
     工信部备案号晋ICP备18003080号 中国文明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主办: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新闻中心 山西聚焦视点网络编辑部 晋社科登记证号51140000699117549C号
本网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网所转载的文章稿件均已注明信息出处,且不代表本网观点; 如涉及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我们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