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法制办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即日起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公交、出租车等10类项目定价前须公开听证,认真汲取各方意见或建议。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同时废止。
目前,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已交给市场,实行市场调节价,仅涉及电、水、气、交通、教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商品和服务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其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按规定应当实行定价听证。价格听证,主要是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我省新版定价听证目录包括城镇公共管网向居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含居民污水处理费),城镇居民供热销售价格,居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生活垃圾处理费等5类定价听证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公办高等学校、高中学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重要旅游景点(旅游质量等级4A、5A级景区)门票价格,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价方案,车辆通行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5类定价听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该目录。
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列入《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项目,并已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对作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了听证的,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