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官网了解到,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国有土地出租经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提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同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
根据太原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国有土地年租金系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获取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
同时,对于国有土地出租,太原市也有具体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具体条件为: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太原市对国有土地出租还有其他要求,其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因兴办国家支持的养老、旅游、文化创意等建设确需改变出租土地用途的,在五年内可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按新用途使用土地;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此外,太原市还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应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