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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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近日,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7号令颁布了《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民航各级管理部门、民航监察员申请人以及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民航监察员制度是规范民航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民航局自1999年颁布《规定》,建立和实施监察员制度以来,对规范民航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特别是对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民航监管执法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民航监察员的类别、条件、培训与考试要求、证件管理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规定》中的部分管理制度已经与实践不相符合,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管理实际,作出修改完善。
二、规章修订过程
根据规章修订工作安排,民航局在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多次在行业内征求意见,各司局、各地区管理局、社会各界结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认真研提意见并及时向民航局反馈。民航局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多次修订。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形成了规章修订草案。2020年3月1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3月24日公布。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分别对监察员管理分工、履职尽责要求、职权及分类、培训管理、证件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调整了监察员分级分类制度。一是归并了监察员类别,由原来的安全监管类、经济监管类、综合监管类、督导类归并为监管类和督导类两类。二是根据监察员级别管理新情况,现有的监察员分级制度由初级、中级、高级调整为见习监察员、监察员、高级监察员,在本规章中不再予以体现,由民航局在规范性文件《中国民航监察员执法能力考评暂行办法》中另行制定。
(二)调整了监察员申请、执法和培训要求。一是针对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增加了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相关要求。二是调整了监察员申请条件,取消申请人须具有一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验的限制,强化了培训和考评要求,增加了无相关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要求。三是为提高监察员执法工作质量,增加了取得监察员证后的执法见习期制度,要求执法见习期结束后经评价合格的,方可独立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四是调整了监察员培训类别,规定监管类监察员培训包括入门培训和强化培训,同时细化了培训牵头部门制定培训大纲、完善培训档案记录的要求。
(三)调整了监察员证件管理相关制度。一是增加了签注制度,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管类监察员可以通过签注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执法资格,以有利于增强监管力量。二是细化了监察员证审验制度,规定了监察员证的审验标准、审验周期及延期审验的相关要求,强化对监察员持续保持执法能力的后续管理。三是完善了监察员证收留制度,调整了监察员证收留及发还的具体情形,防止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滥用监察员证,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四是完善了监察员证注销制度,补充完善了监察员证注销的情形,细化了注销的具体程序要求,形成监察员资格由准入到退出的闭合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