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是我省深化转型综改的主战场,也是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的主抓手。今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示范区的授权推广适用到我省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支持和推动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该《决定》即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
一、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投资服务,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开发区管理机构受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审批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方案,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
四、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权。
五、支持开发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暂时停止适用《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选址意见书核发、《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的具体实施性规定,相关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六、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权。
七、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依法制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机构改革,创新运营模式,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八、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