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患者使用卫生部禁止使用的冻干人血浆,导致患者感染丙肝病毒。今日,记者从曲沃县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曲沃县某医院赔偿柴某后续治疗损失49067.42元。
1992年3月1日,原告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被告曲沃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时,医院先后4次为柴某输入卫生部禁止使用的冻干人血浆,造成柴某感染了丙肝病毒。2015年,法院判决某医院对原告柴某损失179876.54元进行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未实际发生,数额难以确定被驳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6年、2017年,柴某又相继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治疗丙肝病毒产生的费用,并均得到法院支持。2018年1月4日,柴某就2017年在太原市某医院治疗丙肝病毒所支付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曲沃某医院全部承担。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柴某丙肝病的产生是因被告医院的行为造成的,原告柴某为了继续治疗丙肝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医院应当给予赔偿,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曲沃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曲沃县某医院赔偿原告柴某损失49067.42元。
从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因果关系讲,柴某再次治疗是因先前的侵害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被告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以必要及合理为基本原则,受害人需要有证据证明超出部分的后续治疗费是基于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对超出原判决所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部分,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