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为个人爱好,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自行组装枪支,最终自食恶果。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邵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邵某分多次从淘宝网购买各种枪支零部件,自己组装了枪支一支。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邵某与高某在五寨县某路段高某家大门外发生冲突。期间,邵某用随身携带的上述枪支开枪两次。因邵某被高某用刀刺伤,邵某在开车离开现场途中打电话报警,后将随身携带的枪支扔在某门市前面的绿化带草丛里。当日,五寨县公安局砚城派出所民警在调查高某打邵某一案时,获知邵某非法持有钢珠枪一支,后本案案发。公安民警随即将邵某持有的钢珠枪一支、射钉枪弹药22颗、直径0.5cm钢珠42粒、直径0.7cm 钢珠83粒予以扣押。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邵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拼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查获的射钉枪一支、枪弹、钢珠予以没收。
判后,被告人邵某认为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以其购买枪支后,只是对枪支加装瞄准镜等附属配件,对原枪支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虽持有该枪支但并未对任何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在公安机关调查打架案件中主动、如实供述所持有的枪支等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上诉人邵某提出在购买枪支后,只是对枪支加装瞄准镜等附属配件,对原枪支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变,经查,侦查机关调取的邵某本人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其分多次从淘宝网购买枪支零部件,并无整枪交易记录,邵某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证实其购买零部件后进行组装的事实。邵某所提其虽持有该枪支但并未对任何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后果,首先,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不以危害后果的发生为要件;其次,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邵某在事发当天与高某发生冲突时,曾使用涉案枪支开枪两次,虽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但该事实表明其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邵某在因打架事件报警后,为避免自身因枪支遭受牵连,将枪支丢弃或藏匿。民警在调查打架事件中获知邵某非法持有枪支,后展开调查,进而本案案发。因此邵某所提其主动、如实供述所持有枪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适当,依法驳回邵某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我国法律严禁公民个人制造、买卖、持有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指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中,被告人邵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组装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
现在有些人痴迷枪支,甚至通过各种途径收藏“仿真枪”。对此,不少人可能存在两种误解:一是“仿真枪”不同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警用或军用枪支,并非真正枪支;二是只在家中收藏,不拿出来示人,更不会拿来伤害别人,就不是违法犯罪。但实际上,对于类似于以上“仿真枪”的枪状物,经过司法鉴定,一旦枪口比动能达到相关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只要持有这种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就可能触犯刑法,受到严惩。为此,提醒广大枪械“发烧友”,娱乐爱好无极限,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要为了追求刺激和个人喜好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