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区改造,涉及到一所公立小学。而这所学校的校长竟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安置房,擅自处置国家安置房,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最终,这名校长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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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2013年5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晋东棚户区安置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对晋东棚户区安置地块进行征收,杏花岭区教育局所属胜利东街小学分校在拆迁范围内,杏花岭区教育局责成产权单位胜利东街小学与敦化坊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之一)对接,配合完成校内建筑的确权登记及相关拆迁工作。
2013年9月,时任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东街小学校校长焦某伟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其妻子史某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其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证明,以史某的名义骗取国家安置房一套并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8.712万元,该房屋尚未安置,估价45.9万元。
2013年9月,焦某伟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出具、伪造焦某仙、殷某强、王某玲、高某梅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其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虚假证明,以焦某仙、殷某强、王某玲、高某梅的名义骗取国家安置房、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焦某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焦某伟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被告人焦某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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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供述
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时任杏花岭区教育局局长王某化给时任杏花岭区胜利东街小学校长焦某伟打电话,让其下午三点钟去新道街小学教学楼“百校兴学”办公室找他。
焦某伟去后,王某化通知说:胜利东街小学卧虎山分校这次列入了晋东棚户区改造范围,让焦某伟回去做好准备,一个是把学校的常住户、资产都落实清楚,把不是学校的都清退出去,第二个是不要声张,第三个是要平稳,这件事比较敏感,要小心严谨,不要大张旗鼓,先做好前期工作。
胜利东街小学分校确定了五户拆迁户,敦化坊街道办有两户是拆迁办副主任陈某确定的,区教育局确定了八户,一共是十五户。都是以胜利东街小学的名义办的手续。
教育局的八户是教育局确定的,这八户都不是胜利东街小学的教师。敦化坊街道办的两户是陈某给焦某伟的名单,一个叫高某梅,一个叫王某玲。高某梅和王某玲都不是胜利东街小学的教师。
学校的五户是焦某伟确定的,分别是胜利东街小学的职工牛某则老师、闫某老师、校长助理焦某仙、焦某伟妻子及租赁学校场地的糖果厂老板殷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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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
同案犯陈某供述,其违规给时任敦化坊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会主任贾某萍以其弟媳王某玲名义办理过一套拆迁安置房。
2013年9月的时候,身为敦化坊街道办副主任的陈某在负责胜利东街小学分校拆迁安置工作时,时任敦化坊街道办党工委书记王某生让其找胜利东街小学协调给贾某萍解决一套拆迁安置房。随后,陈某跟胜利东街小学校长焦某伟说了此事,焦某伟说要请示区教育局。
过了不久,焦某伟告诉陈某,区教育局同意给解决一套拆迁安置房。于是,陈某就联系贾某萍,让她给时任区教育局基建科科长郭某的账户打17760元的产权置换费,她交完产权置换费之后,贾某萍将交置换费的银行回执单和贾某萍提供的王某玲的户口本、身份证、晋商银行卡复印件给了陈某。
随后,陈某就拿上焦某伟给他的盖着杏花岭区教育局、杏花岭区教育局纪委和胜利东街小学公章证明王某玲是胜利东街小学职工的证明和贾某萍给他的王某玲的有关资料,替贾某萍在拆迁办办理了拆迁安置手续。
本案证人贾某萍的证言证实了陈某的供述。
陈某还供述:其还违规以前妻高某梅的名义给自己的女儿办理过一套拆迁安置房。其当时找到胜利东街小学校长焦某伟,焦某伟说要请示杏花岭区教育局。
过了没几天,焦某伟告知陈某,杏花岭区教育局同意给其一套拆迁安置房,之后陈某交纳了17600元的产权置换费,并将产权置换费的银行回执给了焦某伟。
之后不久,焦某伟给了陈某盖着杏花岭区教育局、杏花岭区教育局纪委和胜利东街小学公章的证明,证明陈某的前妻高某梅为胜利东街学校职工。
随后,陈某让前妻高某梅签订了房屋赠予协议,将这套房屋赠予女儿之后,替女儿在拆迁办办理了拆迁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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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焦某伟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
焦某伟认为,涉案拆迁的胜利东街小学分校的产权单位不是学校,而是杏花岭区教育局,其作为校长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审核、确认、决定、分配的职权,且涉案房屋的分配不是其擅自决定的,其仅是在校长职权范围内提出了5个安置名额,在区教育局安排的安置户手续上加盖了学校的公章。
在拆迁开始前,区教育局并没有下达正式文件,只是局长口头或电话说学校要拆迁,要求把学校住户摸清楚,上报区教育局。敦化坊街道办不对学校,学校没有参加过街道办组织的拆迁工作会议。
焦某伟认为,以学校名义确定的15套安置房指标是区教育局和街办领导等协商确定的,而不是学校和校长确定和决定的。给其本人的房屋指标是区教育局照顾给的,并不是贪污;给街道办副主任陈某的两套房屋指标是区教育局领导与陈某共同商定的;给殷某军的房屋指标,系因殷某军多次说找区里领导,街道办副主任陈某和区教育局领导都同意给的;给焦某仙的房屋指标,是因为焦某仙是学校的老师、领导,退休后仍在学校工作。
综上,焦某伟认为,其在本案拆迁工作中,始终是服从上级,按照上级要求执行,且只提供了学校的5户人员名单和在15户上盖了学校的公章,只是违规违纪,不应构成犯罪。二审庭审中其辩解称,对于学校拆迁安排安置房的问题,学校开会研究过。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焦某伟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已在原审判决书中认证的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焦某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焦某伟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山西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