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即日起施行。
《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实施以来,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让国家工作人员在庄严的场合宣誓效忠宪法,将促其由衷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并将对宪法这个“最高法则”的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更好地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
为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同新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上位法的一致,此次修改后的《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在第二、四、五、八条对应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织实施宪法宣誓的内容;第三条誓词里增加了:“美丽、现代化强”六个字,去掉了“家”;第九条增加了: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办法》规定,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其中,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