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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定规矩
发表时间:2018-07-11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经济日报 点击量:

 

——《山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解读
 
   7月9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联合制定并发布《山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明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范围,并将九类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首次分别对各等级事件处理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范围
   
  《流程(试行)》明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是指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包括以下九种行为引发的事件。
   
   这些行为包括: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寻衅滋事的;在医疗机构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的;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违规停尸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在医疗机构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关键词:四个等级
   
   《流程(试行)》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四个等级。
   
   其中,一般突发事件是指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及以下,且发生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和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下,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
   
   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出现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发生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的;发生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就医通道,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等情形的;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听从劝阻,拒不按规定处置尸体,停放病房超过2个小时,或者将尸体强行停放在医疗机构公共区域或办公地点的;发生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等情形的;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以上,且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事件参与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殴打侮辱或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事件参与人员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的和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事件参与人数100人及以上的;采用管制器具围攻、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的;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或教唆患方亲属自杀、自残等倾向的及游行或封堵交通主干道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关键词:处罚
   
   《流程(试行)》规定,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且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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