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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享受国家优待”是有政策依据的!必须落实!
发表时间:2018-05-26 来源:未知 点击量:


政策依据一:
   2012年温总理在全国优抚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安置政策,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的荣誉感。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荣誉感。
 
政策依据二:
   (2007)9号文件和民政部罗平飞副部长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卫国家,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的任务,做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特殊保障为:1.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2.保障退役军人待遇略高于当地生活水平。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
政策依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优抚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民发(2005)52文件第二条”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政策依据四:
   落实劳社部发(2006)17号:(2007)28号:(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对我们的就业、生活、医疗给予保障,急切解决社保、医保问题,为所有没有养老、医保的退役军人减免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确实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要求政府给有工作意愿的下岗、失业、失地老兵优先保障公益性岗位。
 
政策依据五:
   落实民政部民发(2008)152号第四条规定”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实现优抚对象快捷看病、看得起病。
 

(来源:退役军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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