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7日下午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4月27日新华网)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回望历史长河,无数英雄烈士前赴后继,用生命和鲜血捍卫信仰。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伟大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诗的缩影和代表,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揆诸现实,从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到设立烈士纪念日,再到以法律武器守护和捍卫英烈,无不充分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英雄烈士的尊崇和缅怀。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岁月流转,大浪淘沙,烈士功勋的光芒愈加耀眼;历史更迭,时代变迁,英雄精神的价值愈加彰显。然而,令人痛心和愤慨的是,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看到社会上存有一股对英烈“污名化”的不良倾向,总是有极少数人丑化、诋毁、贬损、质疑我党我军历史上的英雄烈士。诸如身着二战日本军服,通过网络大肆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打着“反思历史”“还原真相”等旗号,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董存瑞、邱少云等英雄烈士事迹。显然,以国家之名,立法保护英雄烈士更加重要和必要。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近年来,社会上对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呼声不断高涨。顺应社会呼声,尊重人民意愿,此次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从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烈士褒扬和遗属的抚恤优待,包括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体来看,内容完善、法理清晰,对于提高公众崇敬、缅怀、捍卫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意识,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不幸的,一个有英雄却不知敬重爱惜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放眼寰宇,保护英雄,崇尚英雄,中外皆然。世界上很多国家不仅设立各种纪念日以缅怀英雄,而且针对英烈权益保护,拥有充分健全的保护立法。举例来说,俄罗斯先后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等多部法律文件;美国则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等,规定要对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不难看出,立法保护英烈权益,是世界各国的普遍通行做法。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到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特别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到此次全票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都充分彰显了我国以法律武器守护和捍卫英烈的鲜明态度和坚定意志。
“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于此,更需要让英雄精神融入民族血脉,注入精神动力,激发前行力量。让我们以学习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为契机,致敬英烈,仰望崇高,砥砺奋进,勇做新时代的搏击者、担当者和奉献者,勠力同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更大成就告慰英烈,创造属于我们这一代的新辉煌!
(来源:山西新闻网 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