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为继续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的任务要求,巩固全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成效,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2014版)》的基础上,突出行为规范、临床护理以及基层护理三个重点,促进护理工作更加适应深化医改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新要求。
评价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县级医疗集团及其所属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价重点内容围绕重服务、重临床、重基层展开,把护士服务行为规范的评价纳入新一轮优质护理服务评价体系,制定《山西省护士职业操守和服务行为规范评价标准(试行)》,主要包括护士的仪表仪容、服务态度、行为举止、语言谈吐、职业道德等方面。制定《山西省医院临床科室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试行)》,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区评价。制定《山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试行)》,适用于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照要求,省级主要负责对三级医院及其派驻县级医疗集团帮扶的护理骨干进行培训,同时将《山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优质护理评价标准(试行)》和《山西省护士职业操守和服务行为规范评价标准(试行)》纳入基层医疗机构护士拓展培训课程。以全省三级医院选派到县级医疗集团帮扶推广优质护理的100余名护理骨干为基础,进行评价方法和评价能力的专门培训,培养和选拔一批优质护理服务评价专家,组成新一轮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指导专家团队。省卫生计生委将在各市抽查评价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疲沓、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和医疗机构提出批评;对改善服务成绩突出、群众满意、评价结果优秀的医院、病区、医疗集团和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