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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气环境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发表时间:2018-04-29 来源:山西新闻网 点击量: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太原市大气污染形势日趋严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就显得更加迫切。4月24日,太原市环保局召开通气会,就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共含5章43条,对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针对汽车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条例》第38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主任孙群介绍,过去,虽然机动车环保检测是机动车年审的前置审批条件,但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如何监管、如何处罚,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执法机构,也提供了执法依据。
    春节期间点旺火、清明期间烧纸钱……针对这些传统习俗,《条例》第25条、32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禁止燃煤旺火的区域和时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文明、绿色祭祀,加强对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确定焚烧祭祀品的时间和地点。
    太原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施保鱼介绍,《条例》规定了市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面,《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了防治民用散煤和工业用煤污染,《条例》规定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燃煤锅炉等;在罚款规定方面,《条例》参照相关规定,对罚款按照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额度,以确保实际工作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到合法、合理、规范。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秦建芝说,近年来全社会都高度关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去年冬季采暖期,空气质量有很明显的改善,这都源于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很有效、严格的措施。5月1日起将施行的《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除了借鉴了新《环保法》里的一些好的措施,还采用了在2017年全省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中好的做法,《条例》将这些有效的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不仅能促进环保长效机制的形成,同时给环保措施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来源:山西新闻网  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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