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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发布三部地方性法规 以立法助推省城生态文明建设
发表时间:2018-04-23 来源:山西新闻网 点击量:


    防治大气污染,规范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建筑废弃物管理,让太原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4月20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从立法角度强力助推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更上层楼。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重污染天气可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为了防治民用散煤和工业用煤污染,《条例》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烧、燃煤锅炉使用清洁燃料等。
 
  针对重污染天气频发,《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例堪称太原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东、西山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采矿
 
  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新鲜的空气、宜居的环境等方面的期盼越来越高。《条例》重点规范了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了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资金;规定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等。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
 
  《条例》对东、西山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东、西山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非法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埋设新坟,烧荒、烧纸;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毁坏林业基础设施;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
 
  《条例》规定,汾河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禁止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
 
  随着太原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大量的建筑废弃物,2015—2017年共产生建筑垃圾近9000万吨。这些建筑废弃物露天无序堆放,运输过程中车辆遮盖、密封不严,路面抛撒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市容市貌的同时,造成扬尘污染,降低城市空气质量。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法制化,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
 
  《条例》规定,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地点、时间、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废弃物,禁止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及时回填、清运建筑废弃物,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围挡、防尘设施,实行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做到拆运同步。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分类袋装,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由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进行清运。
 
   运输建筑废弃物实行许可制度。《条例》规定,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活动,按照要求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领取建筑废弃物准运证。建筑废弃物准运证为一车一证,准运证上载明车辆信息、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路线、时间等。
 
   关于建筑废弃物的消纳,《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建设规划,建设消纳场所。消纳场所的运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公示消纳场所的布局图和现场路线图;进出消纳场所道路应当硬化,满足运输需求和环保要求;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废弃物,不得受纳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太原市市容环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已对城六区提出刚性要求:5月31日前,关闭所有未进入规划的渣土场,同时每个城区审批设置至少三个列入规划的渣土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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