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太原大气污染形势日趋严峻,4月20日,太原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对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堪称“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
针对重污染天气
针对重污染天气频发,《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针对燃煤污染防治
按照政府出台的《太原市2017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太原市区要建成“禁煤区”,太原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企事业单位用煤、工业企业用煤(除太钢、二电和保留热源厂外),实现燃料煤炭清零,全部由清洁能源替代,替代率达100%。为了防治民用散煤和工业用煤污染,《条例》规定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燃煤锅炉等。
关于法律责任
在罚款规定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罚款的上限和下限,不易裁量,为此,《条例》参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及基准(2016年版)》相关规定,对罚款按照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额度,以确保实际工作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到合法、合理、规范。
比如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太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