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位于太原市迎泽桥西中海寰宇天下的山西风情国旅办公室内,负责人尹利军正带领她的团队,整理相关资料档案,准备迎接相关部门的例行检查。
此时,距离8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下称《基准》),仅仅过去一个月时间。
距离2017年9月21日召开的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也仅一年时间。《基准》的实施,对旅行社的各项违法行为处罚将更细化。像被许多人诟病的低价游和强迫购物,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将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最重将吊销旅行社营业许可证。
规范旅行社及导游行为
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裁量适用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的权限。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对违法行为可采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四个不同的等级标准。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基准》的实施,会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最起码在很多问题上,尤其是虚假宣传、低价揽客、无证带团等方面,这对旅行社、对导游人员都是一个约束和规范。”已从业15年的山西风情国旅负责人尹利军说。
精确打击旅行社违法行为
作为旅游资源大省,山西自然旅游资源之丰富,位列全国前列。五岳之一的北岳恒山、四大佛教名山之首的五台山、道教名山北武当山等名山大川也为国人熟知。山西的古建筑——宫观寺院、历代古塔、石窟造像、彩塑壁画、古城关隘、文化遗址、出土文物、传世珍宝及风情民俗等,更是被国内外各界人士称为“中国古代艺术博物馆”。
在2017年的山西旅发大会上,山西提出打造黄河、长城、太行三篇旅游大文章的思路举措,要在继续做优五台山、云冈石窟、平遥古城三大旅游品牌的同时,加快构建 “乐水、尚城、崇山”旅游品牌体系。
而在此基础上出台实施 《基准》,对于山西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规范、整肃旅行社接团、出团行为,有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行政处罚依据。
近年来,山西旅游行业飞速发展,软硬件设施建设日趋完善。与此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乱象。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层出不穷,尤其线上旅行社的兴起,不断挤压线下旅行社的生存空间,竞争更加激烈,价格成了吸引游客的最大筹码。
“其实,很多旅行社都不愿意以‘零团费’‘负团费’接团,但价格太高就没有游客报团。尤其是出境游,组团社不找地接社的话会很麻烦,像泰国游,没有当地旅行社地接,被泰国有关部门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尹利军很无奈地表示。
“相对于山西来说,虽然旅游环境日趋完善,但多少也存在类似的现象。此次出台实施的《基准》应该说精确制导,从多种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处罚等级标准,对旅行社、导游的违法行为,实施精确打击。”尹利军说,“如果能让组团社成为全程也是唯一服务游客的旅行社,取消中间环节,或许许多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四个不同处罚 等级标准明晰
相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准》更结合了我省旅游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且更加明确、细化,四种不同的行政处罚等级标准界定也更加明晰。
《基准》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较重处罚:两年内再次被查处;引发群体性旅游投诉的;造成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较大旅游安全事故的;造成较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而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从重处罚:两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引发群体性重大旅游投诉的;造成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尹利军认为:“《基准》所罗列的四种不同处罚等级标准,从不同的程度和力度,对约束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显得更加清晰、更加精准。”
虚假宣传拒不整改 将吊销许可证
根据《基准》,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裁量标准为:除责令改正外,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低价游和强迫购物 或被吊销营业许可
2018年8月16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旅游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游客:谨防掉入 “不合理低价游”陷阱,要合理合法维权。省旅发委提醒,在报团方面,选择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信誉度高、管理规范的旅行社咨询报名;出游前一定要签订详尽的旅游合同,要向旅行社索要旅游发票或收据;不要贪图一时便宜盲目选择 “低价团”“特价团”。
根据《基准》,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
一般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个月。
较重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
从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擅自增减项目或被吊销导游证
对于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个月至6个月。
从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较重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从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