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的《山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简称《基准》)已经出台,并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基准》主要对旅行社胁迫或欺骗消费者消费、未取得资质就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聘用无导游证人员等32类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加重处罚胁迫欺骗游客消费行为。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而且要处以重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黑旅行社”将会受到严罚。《基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基准》的另一个重点是约束导游行为,严禁旅行社聘用无导游证人员。记者获悉,处罚标准规定,如果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将被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导游人员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