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和重点、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及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此次清理工作分为自查梳理、审核排查、公开清废、总结汇报四个阶段。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程序报送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市场监管局要在清理期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查处并曝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清理工作的开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