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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进一步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点击量: 发表时间: 2020-07-09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在第35个教师节来临之际,为使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8月6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500元/月的标准安排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专项资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实施意见》通过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改革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实施教师地位待遇提升保障计划等方面,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其中,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各地在制定机关公务员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时,应根据当地财力统筹考虑中小学教师的绩效工资。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和绩效工资倾斜等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培训进修、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带薪休假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同时,落实高校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推动各高等学校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扩大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从事多点教学收入、单位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暂不列入绩效工资。
 

  实施教师地位待遇提升保障计划。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定期组织开展教师表彰奖励活动。依法落实高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享有的各项待遇。(薛建英 吕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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